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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债权问题。
请问一个债权问题。 今天上午一个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找到我,说以前我父亲在世时在他们那的借了钱,说是本来2007年8月20就到期了,当时没来要,我们家人也不知道。现在过了4年了,按《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只要超出还款时间两年的时限,放贷人未及时追讨,可视为自愿放弃债权。现在银行的过了4年来要款,这种是不是算债权人自动放弃了债权了。
2011-10-13 13:04 moonpp……(重庆-铜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13日 15时32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 
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 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 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 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债权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知,银行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 是普通时效2 年。
2 乔春长律师  2011-10-13 14:50
可以诉讼时效抗辩。必要时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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