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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您好!我爸爸去年11月份在宜宾工地上做装修,不慎从7楼摔下去右大腿骨头断了
陈律师您好!我爸爸去年11月份在宜宾工地上做装修,不慎从7楼摔下去右大腿骨头断了 陈律师您好!我爸爸去年11月份在宜宾工地上做装修,不慎从7楼摔下去右大腿骨头断了,当时他们包工头和公司的一个经理把我爸爸送去医院治疗,后边又出院疗养都是他们公司那边负责的。到前半个月的时候公司拒绝付生活费了,说一次性解决!拿三万元就都算了,其中包括拆钢板的费用,我们没有答应,他现在就一分钱都不给了!而且态度相当的恶劣!我们现在应该处理呢?
2016-03-25 22:12 ask201……(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3-25 22:13
可以诉讼解决。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2 孙新律师  2016-03-25 22:13
申请劳动仲裁
3 徐卫东律师  2016-03-25 23:11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4 李同红律师  2016-03-26 06:41
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建议能来电叙述案件细节,从而为你作出更准确的答复。
5 孙新律师  2016-03-26 07:12
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6 宋超律师  2016-03-26 12:51
你好   诉讼维权  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显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故,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3)、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劳动范围或事业经营范围,用人单位或雇主随着劳动范围的扩大而获取收益,但同时也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用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而工伤责任对于用工者来说,是无过错责任,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5)、我方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作为用工者的管理方,管理存在重大失职,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未主动报警、未主动联系急救中心,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致使我方错过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伤残,作为雇佣者,明显比提供劳务者具有减少损害的优势地位,却未完全履行管理者的善良注意人的义务,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7 李建成律师  2016-03-26 17:03
属于工伤,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等待伤情稳定申请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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