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求解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永,现年31岁,已成家令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将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将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雪英认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同居。2000年9月,黄永彬与将伦芳将将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荣。黄永彬、将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永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合计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将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将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西区人民法院。
问题:请分析黄永彬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题:请分析黄永彬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11-10-10 18:11 z15292……(新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10-11 16:58
财产所有人有权处理其个人财产。但是本案中黄某某所处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长期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那就可以依法追究张某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