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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用词问题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用词问题 周律师,
      你好!
      我爸被人用玻璃瓶打伤头面部,法医初次(受伤解线后开始鉴定)鉴定书上写明:“1.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2.左耳坠下方有一处弧形缝合疤痕4cm.3.枕部左侧有一处缝合疤痕1.3cm,伴有划伤3cm,已结痂.4.左颞枕部有一处划伤0.7cm.已结痂."根据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面部单条疤痕超5cm,已构成重伤.但法医鉴定结果为"**(我爸名)身体主要损伤为右鼻翼至上唇左侧有一处呈弧形缝合疤痕长8cm,长度超过3.5cm.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我爸名)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请问鉴定书上在“疤痕”前加了“缝合”是否合法?意思与重伤标准是否一样?如果法医做假,我如何去投诉其。
    首先感谢你的支持!
2009-10-05 00:20 chenba……(广西-贵港)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10-05 03:45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 孙新律师  2009-10-05 01:07
<重伤>标准: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如果对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 110网律师  2009-10-05 09:49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 110网律师  2009-10-09 00:57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5 陈新明律师  2009-10-17 17:54
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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