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前3天通知不续签的补偿问题 1、是不是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7条,给N=1的劳动补偿,我入职为2009年8月31日,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9月30日,是不是应该给我3.5月的薪酬工资作为补偿?
2、公司薪酬待遇为月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加班没有加班费,其中季度奖明确说明为月工资的15%,年终奖为月工资的35%,补偿中计算月工资是不是应该按比例加上季度奖和年终奖?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1各月通知不续签合同,而是提前3天通知,是否有依据争取除N+1之外的补偿?
4、可否争取加班费补偿?
5、用人单位为大型国企在天津的分公司。
2、公司薪酬待遇为月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加班没有加班费,其中季度奖明确说明为月工资的15%,年终奖为月工资的35%,补偿中计算月工资是不是应该按比例加上季度奖和年终奖?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1各月通知不续签合同,而是提前3天通知,是否有依据争取除N+1之外的补偿?
4、可否争取加班费补偿?
5、用人单位为大型国企在天津的分公司。
2011-09-29 10:09 nwwp37(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9-29 16:18
1、不是。
2、可以。
3、没有。
4、可以,需要证据。
5、可以在天津申请仲裁解决。
2、可以。
3、没有。
4、可以,需要证据。
5、可以在天津申请仲裁解决。
2 孙新律师 2011-09-29 10:28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否则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其他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益均可以主张。
3 孙新律师 2011-09-29 12:12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要支付待通知金,按工作年限支付双倍赔偿金。
4 孙新律师 2011-09-29 14:51
您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加班费问题搜集相关证据后您可一并主张。
5 孙新律师 2011-09-30 15:35
可以得到3.5个月的补偿金。可以按照年均收入计算。
可以主张加班费。
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通知。
可以主张加班费。
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