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因工受伤,6月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经市劳动能力签定为十级伤残 2013年1月因工受伤,6月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经市劳动能力签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1月份回厂上班后多次要求补发工伤期间的工资,单位都不给发,今年2月份,公司想调动我的岗位,因我不同意至今没让我上班,如今我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还能领吗?工伤期间的工资还能补发吗?因公司没有及时发放工资,也没有社保,我能否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我己在公司上班六年,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或者其它,如何办手续,谢谢
2016-03-05 17:34 ask201……(山东-菏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2016-03-05 17:38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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