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我们公司在2011年承租了三丰公寓1706室的房子,由余屋主没有提前告知我们不能在17楼开办学校,现在我们收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整改通知,要求我们立即停止,否则予以举报。现在业主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要求我们去街道办理登记,交出所有的营业证,以及要得到楼道业主60%的同意,这样才允许我们办理学校,请问这样是在法律程序允许范围以内的吗?这个是我们必须做到的,还是他们故意刁难,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谢谢
2011-09-26 10:40 FKh4131(江苏-南京)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郑云华律师 2011-09-26 10:52
你们属于改变房屋用途,因此要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
2 余成虎律师 2011-09-26 14:55
改变房屋用途需要周围业主同意,尽量和业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