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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公司强制离开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劳动仲裁,
已经被公司强制离开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劳动仲裁, 起初因为其它原因(与工作无任何关系),公司希望我离职,于是考虑个人情况我写了辞职报告计划于一个月后离职,大概十天后,公司忽然找到人顶替了我的岗位.并要求我立即辞职并办理职位交接.否则就要以工作不负责为由把我调到其它部门(实际上我工作上并非不负责任,只是某领导看我不顺眼,而我在某些场合又没有给足面子),并且要降低工资,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我答应离开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当时公司方面口头同意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我也没有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现在我想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请结合劳动法告诉我应该从哪几点写理由.谢谢. 

问题补充:

另外补充一下,
1我在公司工作已快一年.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而且保存在公司手上,   
2,合同上写的工资除了入职之后两个月是按定额发放,之后一直都以效益不好扣钱,请问可以要回吗
3,社保一直按正常程序在交.
4,麻烦告诉下需要准备哪些证据,(现在有证据A,社保卡记录和银行卡记录可以证明我为公司员工B,公司发布文件强制让我进行岗位交接;)
5,最迷惑的一点是如何才能证明是公司强制我离开,而不是我自愿离开的.(我已经递交了辞职信,但是时间还没有到)
2009-09-25 14:07 km2025(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9-25 14:28
你好,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没有持有一份,那就等于没有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第二,单位拖欠工资,单位必须补发,同时你可以提出25%拖欠工资总额的赔偿。
第三,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解除。
第四,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要赔偿劳动者。
以下是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09-25 14:42
合同签了,你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你属于自动离职,不可能获得经济补偿。仲裁意义不大
3 谷忠斌律师  2009-09-26 11:09
同意李旭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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