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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3月1日起施行。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转让人(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对外还对王五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张三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王五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张三欠他的债务呢?根据新规,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没有登记,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请问是真的吗?谢谢!!
2016-03-01 21:10 ask201……(山东-济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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