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甲方乙方法人代表,能否为同一人? 无锡市排水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是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现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甲方为排水公司的法人代表,乙方为水务公司的法人代表,两者为同一人,也就说一个母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的董事长是同一人。这个情况是否违反“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的条例?
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是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现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甲方为排水公司的法人代表,乙方为水务公司的法人代表,两者为同一人,也就说一个母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的董事长是同一人。这个情况是否违反“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的条例?
2016-02-29 21:20 guyong……(河南-洛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电话:13007023233 2016年03月01日 09时01分
答:涉嫌串标。理由:属于同一集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我的补充: 2016-03-01 09:0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单义律师 2016-03-01 16:01
你好,不能为同一人的,希望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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