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公司以无合适岗位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经济补偿金以样板合同上的870元基本工资为补偿标准,而不是以每月应发工资3000元为标准,并强迫与本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我想请问:1、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2、以87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是否恰当?
2011-09-19 11:34 gmW8409(重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宰宇律师 2011-09-19 13:34
用人单位违法,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