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批引发劳动争议 我于09年8月进入公司,未签合同,未上保险.每月工作28天.今年4月/7月分别两次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遭拒,无奈8月23日到当地劳动局以公司违反第38条投诉,劳动局的人当时就很明显向着公司一方.在我的坚持下说让我9月23日去调解,不成就申请仲裁.回公司后老板把我叫到办公室大发雷霆,问我到底是什么意思,好像我是在敲诈他,我忍了又忍,今天我起草了一份协商书,大意是要公司付清8/9两月工资,加班费我不要了,带薪年假我也不要了,只要两个月赔偿金和社保,但我估计老板连这些都不会同意.因为他每年送给这些政府部门的钱都有20几万,我是否太软弱了,求各位律师给我出出主意.
2011-09-18 15:29 秋天的原野(广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9月18日 21时26分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2 陈晓云律师 2011-09-18 17:02
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3 110网律师 2011-09-18 18:51
可以申请仲裁
4 李同红律师 2011-09-18 19:0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