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事引起的人身伤害 9月18日,当事人作为学校代表去医院处理一件学生打架的事件,学生一方住院,结果到了医院,住院学生的家长2、3人不由分说,又骂又打,出于本能,当事人当然采取正当防卫,于是双方发生厮打,当事人被脸部多处抓伤,但学生家长一方有一人在厢打过程中跪倒,正好碰到台阶上,后来检查,膝盖部骨折。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当事人付什么责任,该打官司,还是私下解决?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医疗赔偿该怎么分配?因为双方是在厮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并且是对方先动手打骂,不巧的是对方骨折了,难道这样过错方就是当事人吗?如果在厮打中当事人受了较重的伤难道赔偿就要由对方付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2009-09-20 08:53 netson……(陕西-榆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9-20 09:12
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伤害的,单位应承担责任,单位赔偿后,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予以追偿。本案中,受害人先动手,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孙冬松律师 2009-09-21 09:26
当事人代表学校处理公务时造成他人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学校可根据情况向当事人予以追偿。本案中,受害人先动手,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9-21 22:39
应由学校出面解决。
4 2009-09-22 13:15
按各自的过错承担响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