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 我租的门面还有将近20天到期,政府统一做招牌,我的门面没到期之前招牌应该做我的招牌,可房东却做了他的招牌。这样我的生意肯定没法做,我就把他的招牌取了,现在我门面到期了,房东要求我赔偿他的招牌,我肯定不可能给他赔,我不给他赔,他就不退还我二千元的押金。我想问专家,在合同期未到之前,招牌名字怎么能够用他的呢?我现在给他取了,是不是该赔偿呢?谢谢回复。
2011-09-15 21:28 ndI1572(四川-绵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1-09-15 21:33
答:不赔。
2 110网律师 2011-09-15 21:37
不应当赔偿,你把取下来的招牌还给他就可以了,如果其还不还给你押金,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3 110网律师 2011-09-15 23:17
合同期内,房东无权干涉你对所租房产的使用权。他的牌子属他的财产,取下无损还给他就不用赔偿。房东依协议无权不退押金的话,可以找他要回押金。
4 110网律师 2011-09-16 07:48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解答如下:
你没有义务赔偿对方,如果对方不返还你押金,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你没有义务赔偿对方,如果对方不返还你押金,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5 2011-09-16 10:47
不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