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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朋友和她对象离婚了,离婚后又在一起呆了三年,而这三年时间她们在一起养猪
请问律师,我朋友和她对象离婚了,离婚后又在一起呆了三年,而这三年时间她们在一起养猪 请问律师,我朋友和她对象离婚了,离婚后又在一起呆了三年,而这三年时间她们在一起养猪,但是其中饲料钱都是我朋友签的男方的名字,还有一少部分是卖饲料老板签的,签的也是男方的名字,现在他们分开了,饲料老板起诉她俩要饲料钱,我想让你帮我解答下,这个老板起诉我朋友是对的
2016-01-25 17:39 ask201……(辽宁-锦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隋新律师  2016-01-25 21:24
你好,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均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2 刘丹律师  2016-01-26 12:25
你好,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均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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