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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处死
冤假错案处死 遵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规定中第三种情形,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商丘市睢阳区公民王家义被错判、错杀的冤案、就是一起属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王家义以投机倒把罪、原判刑罚为死刑,立即执行,而已执行过的离奇冤案。
1970年9月,公民王家义,在没有任何犯死罪事实的情况下,原商丘县军管组,为紧跟当时“文革”形势发展,杀一警百的政治需要,在商丘市体育场召开的万人宣判大会上,对王家义以犯投机倒把罪,宣判死刑、立即执行。并立即拉出会场,枪决处死。在王家义被执行死刑前后,军管组没有给王家义本人及其家属一份关于王家义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书,为此,我们家属不服,强烈申诉,向军管组讨要王家义被判死刑的刑事判决书。继军管组撤销,把王家义一案移交给原商丘县法院后,于1981年元月5日,原商丘县法院再审王家义冤案,并发还了(81)刑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其内容主要两条。
2011-08-29 12:05 238653……(河南-商丘)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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