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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事宜
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事宜 各位律师,你好!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新合同是公司2015.9月续签的1年期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9月
  公司2015年12月口头通知我协商接触,而到2016.1.14日签订接触协议的时候,他给的赔偿不是N+1,他说已经提前通知了,只赔偿N个月的工资。
  请问律师,我要求公司赔偿N+1合理吗? 如果公司不同意,将拖延下去,说要让我转人事服务中心,待岗。合理吗?
  这样刚刚签订合同又以公司经营不好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岗位不需要这么多为由,让待岗,合适吗?
   麻烦各位律师给予意见。谢谢
2016-01-14 10:13 ligen5……(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1-14 10:16
你好,不想待岗你可以前提30天申请辞职,
2 刘智慧律师  2016-01-14 10:25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取得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准和系数,由双方协商而定,可以参考法定标准(每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
3 张向锋律师  2016-01-14 11:16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4 颜莉萍律师  2016-01-14 13:03
协商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从来都是N,没有N+1,如果不同意解除,就什么都不用签,如果也想离开,N个月工资补偿合理合法。 我的补充: 2016-01-14 13:08

自己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是怎么写的,社会上某些公司按此操作,被误传了很久了。

5 李军律师  2016-01-14 17:13
协商解除,给予N是合理的。
调岗或待岗,你可以不同意。侵害你合法权益的话,你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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