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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将败诉方的关键观点列出,这是法院一贯卑劣的做法。
判决不将败诉方的关键观点列出,这是法院一贯卑劣的做法。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将代理律师强调的调解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条置若罔闻、只字不提。在谈论观点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由于交警调解程序违法,而且没有按照道交法76条的规定正确实施法律,导致权利人权利受损,却不能伸张正义,实在是法律的悲哀!因为有人可以任意枉法!
2011-08-16 23:50 ZYZS(湖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8-17 21:38
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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