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的归还 我家的田(大概5.5亩左右)十年前就被连山县供力局征收了。它征收来用途目的是建立变电站,之后就在别的地方建了变电站,所以没有在我家田上建了,一直到现在是空的。没建应该是等于弃权呀, 听说法律好像一条是:征地多少年后没有建设就要回归使用权给农民,想咨询下是不是有这么一回事。我们现在想要回田的所有权,现在政府也答应还百分之五十给我家。现在是搞清楚,政府是要回归百分之五十,还是百分之百呢。如果是回归百分之五十,政府是出于哪条政策,为什么不是百分之百呀。
2011-08-13 23:52 xizila……(广东-清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1-08-14 07:34
建议找律师面谈。
2 110网律师 2011-08-14 11:46
你好!如有需要,可以面谈,我更详细回答你问题。
3 110网律师 2011-08-14 18:33
你好!
1、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当地政府只返还50%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当地政府只返还50%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