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应当立为盗窃案件进行侦查? 2011年8月7日,在邢台市某建筑工地做木工的刘某在工地干活时,将自己的手机(价值300元左右)和工具放在地下室楼梯旁边,在楼上干活约1小时候,到地下室取工具发现手机不见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刘某放手机和工具的地下室不是一个封闭的区域,其他人员均可以经过地下室楼梯;刘某是木工,因为担心干活时手机掉下来不方便,所以将手机和工具放在地下室楼梯旁;刘某干活的地点在楼上,不能看到放手机的地方。
对于刘某的报案,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为盗窃案件进行侦查呢?
经调查:刘某放手机和工具的地下室不是一个封闭的区域,其他人员均可以经过地下室楼梯;刘某是木工,因为担心干活时手机掉下来不方便,所以将手机和工具放在地下室楼梯旁;刘某干活的地点在楼上,不能看到放手机的地方。
对于刘某的报案,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为盗窃案件进行侦查呢?
2011-08-07 23:11 v2zhan……(河北-邢台)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1年08月07日 23时12分
应当立为盗窃案件进行侦查
2 张艳强律师 电话:13903114110 2011-08-09 17:49
你好!标的较小!
公安应该不会立案!
公安应该不会立案!
3 孙新律师 2011-08-07 23:45
可以立案处理,但这个金额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治安案件。
4 110网律师 2011-08-08 17:12
根据你说的情况价值不够刑事案件
5 孙新律师 2011-08-09 17:04
河北省盗窃罪立案的标准是800元,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