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问题 我与2010年5月1日语公司签订合同,之间有两次续签(分别是2011年5月1日第一次续签为期一年的合同,2012年5月1日第二次续签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续签书面合同,但我们还是正常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正常给交保险发工资。现在公司以订单量减少为由和我终止劳动合同。我可不可以争取未续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为哪项?
2015-12-24 13:43 张玉凤(山东-青岛)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12-24 14:03
你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一般自应当续签的第二个月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