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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原因,解除无固定合同员工劳动关系
公司因经营原因,解除无固定合同员工劳动关系 事件描述:
公司是一件外贸公司,以部门为主体作经营,其中一个部门的生意额下滑很多,需要裁减人手,解除一个已签订无故固定期合同的员工,作出的经济补偿是一年一个月工资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给改名员工
请教事项:
该员工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请问,公司需要支付吗?
2015-12-21 13:11 keymak(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5-12-21 13:40
单位违法解雇你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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