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商量提供凶器造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构罪? 甲、乙、丙等人一起就餐,甲、乙两人发生争吵,丙不爽,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放在餐桌上,并咸:“不吵了”。甲从餐桌上拿起丙的刀,刺向乙,造成乙抢救无效死亡。问:丙的行为是共同故意伤害?还是片面共同故意?还是帮助犯罪?还是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总之怎样认定丙的刑事刑事责任?
2011-08-05 07:24 kyr8294(贵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1-08-05 07:33
答: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涉嫌共同犯罪。
2 胡爱军律师 2011-08-05 07:38
丙的行为虽然没有伤害的故意,但事情的后果和其有关联,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从轻
3 110网律师 2011-08-05 08:00
案件发生的时间短暂,除非丙和甲以前就有共谋,欲害乙。否则,丙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有过错,应该承担一些民事赔偿责任。
4 吴正成律师 2011-08-05 08:27
你好,故意伤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5 110网律师 2011-08-05 11:47
没有共同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共同犯罪。
6 唐羽生律师 2011-08-05 12:07
就你说的情况,丙没有责任的,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7 110网律师 2011-08-11 21:12
主要应该查清并拿出刀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