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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伤鉴定的鉴定结论问题
关于重伤鉴定的鉴定结论问题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经过两次鉴定,第一次为伤情鉴定是在治疗期间,鉴定结论为“双髋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和“骨盆骨折严重变形”属重伤。第二次为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结论为“左髋关节丧失功能19%”和“骨盆无畸形”。达到十级伤残。这两份鉴定结论是同一家鉴定机构并且是相同两位鉴定人员鉴定的。请问这两份鉴定是否可以采纳?如果有异议怎么办?敬请高人指点
2011-08-04 16:28 Woh4379(广东-广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徐道德律师  2011-08-04 16:31
这两份鉴定用途是不同的,司法鉴定是刑事责任,伤残鉴定是没事赔偿用的。有意思你申请重新鉴定。
2 110网律师  2011-08-04 20:47
看你作什么用
3 欧学文律师  2011-08-04 21:41
可以按照第一次的鉴定结果来主张权利(
4 110网律师  2011-08-05 09:42
前一份是伤情鉴定,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作出的;后一分是伤残鉴定,是为了民事赔偿而作出的。所以这两份都是可以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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