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卫生局吊销我的助理医师资格证是否合法 我于2006年参加国家医学考试并取得了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由于当时卫生局管理不太严格,我报名时用的是他人的毕业证复印件参加考试。我原持有酉阳县卫生学校毕业证,可是后来国家不认可这个毕业证。现卫生局审查资格证时以我不能提供参加考试时用的毕业证“原件”为由吊销了我的助理医师资格证。我认为我是通过国家的正规资格考试获得的资格证,至于考试资格的审查失误是卫生局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吊销医师资格证的几种情况我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请回复县卫生局吊销我的助理医师资格证是否合法!!!谢谢
2011-08-02 14:29 135949……(重庆)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02 14:38
如果不服,你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2 110网律师 2011-08-02 14:40
因你报名时用的是他人的毕业证复印件,说明你当时是没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你即使考试取得了资格证书也是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卫生局有权吊销。
3 110网律师 2011-08-02 14:44
1、县卫生局是主管部门,有权吊销。
2、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情形”就是依据,不好办的。
2、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情形”就是依据,不好办的。
4 110网律师 2011-08-02 14:47
卫生局吊销行为有法律依据
5 陈晓云律师 2011-08-02 23:22
不合理
6 熊杰律师 2011-08-03 14:33
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