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一位65岁男士,在其返聘单位工作中,在午休时间吃过饭做运动,照成心脏猝死,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家属要求索赔36万元,是否合理。此事件该如何处理。
2011-08-01 10:59 lnhj-2……(辽宁-鞍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01 11:17
首先确定不属于工伤,本案应为雇佣关系,单位在雇佣过程中没有过错,可予以适当补偿,但绝不是赔偿。单位没有赔偿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1-08-01 11:22
1、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退休返聘的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是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你说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是在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作时间。
2、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返聘人员跟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伤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你的说的情况与单位无关,单位无需赔偿。
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你说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是在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作时间。
2、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返聘人员跟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伤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你的说的情况与单位无关,单位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