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被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的交警执法人员,被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刑警中队长胡文东追加成了罪犯 我在2009年4月30日晚,当时正逢“全省公安交通专项整治违法统一行动战役中”我在鞍山市交警铁西大队停车场穿着警服值班,被两个取肇事车的。因手续不全不予放行,被他俩打成重伤,七级残,近三年仍停留在公安局、检察院之间无止境的补侦,暴徒至今逍遥法外,只因其胞弟是人大代表,办案单位执法执纪监督员,办案人不调查不取证,包庇暴徒帮他做了一个违法鉴定,,我是在我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时被打伤的。办案人说你也有伤,他也有伤,你们就是故意伤害,你就是犯罪嫌疑人。我本身是受害者,正当防卫,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受到不法伤害,我怎么成了与他人互殴故意伤害?本案就是一起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案件,就因为暴徒与办案单位有特殊关系,办案单位硬定成互卫伤害,我执行公务的性质他们却不认定(公安局交警支队,我单位,办案派出所都出具我执行公务被打伤无责任证明)请律师朋友帮我维权讨公道!
2011-07-25 15:19 王振海(辽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25 15:53
如您所说属实,对您的遭遇深恐公正缺失,很多简单案件就这样被复杂化了。但是
1、事实就是事实,不能被改变。
根据“我在鞍山市交警铁西大队停车场穿着警服值班,被两个取肇事车的。因手续不全不予放行”这一事实,说明取车和放车是工作内容,即使发生矛盾,也是工作引起,不可以成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更不可能成为暴徒对暴徒的互殴犯罪行为。您错了,就是执法有错,要么是滥用职权,或者是玩忽职守,怎么也不会定性为故意伤害!除非您,就是一个经常动手打人、成了习惯的民警。
2、侦查时间漫长,岂就是包庇?
2009年4月30日晚发案至今两年有余,一个嫌疑对象清楚的普通故意伤害(重伤,七级残)案件,难道比死刑复核案件还要复杂?这样的“做了一个违法鉴定”是不可以定案的。即使这个是重伤结论,您要清楚知道:您是在工作,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您一人被两个人给伤害,这样的情形不防卫还是警察吗?您自己是重伤,防卫也不过当!您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对故意伪造证据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法律!相信公正!相信今天!
1、事实就是事实,不能被改变。
根据“我在鞍山市交警铁西大队停车场穿着警服值班,被两个取肇事车的。因手续不全不予放行”这一事实,说明取车和放车是工作内容,即使发生矛盾,也是工作引起,不可以成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更不可能成为暴徒对暴徒的互殴犯罪行为。您错了,就是执法有错,要么是滥用职权,或者是玩忽职守,怎么也不会定性为故意伤害!除非您,就是一个经常动手打人、成了习惯的民警。
2、侦查时间漫长,岂就是包庇?
2009年4月30日晚发案至今两年有余,一个嫌疑对象清楚的普通故意伤害(重伤,七级残)案件,难道比死刑复核案件还要复杂?这样的“做了一个违法鉴定”是不可以定案的。即使这个是重伤结论,您要清楚知道:您是在工作,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您一人被两个人给伤害,这样的情形不防卫还是警察吗?您自己是重伤,防卫也不过当!您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对故意伪造证据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法律!相信公正!相信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