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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有何区别
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有何区别 (1)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商标法中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请问在赔偿时罚款金额是商标法中罚款50万元,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罚款10万元执行。
2011-07-24 15:49 153931……(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7-24 16:30
不矛盾,一个损失不能确定,一个是非法经营额无法确定。
2 孙新律师  2011-07-24 16:47
不矛盾。
3 赵亮律师  2011-07-24 17:23
两者并行,不矛盾
4 徐卫东律师  2011-07-25 09:36
不矛盾
5 110网律师  2011-07-26 19:39
这里没有问题。50万是赔给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10万是赔给国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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