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劳动纠纷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条在经济补偿方面只明确了“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
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原工作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可以合并到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
实际操作中,是不是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原单位、新单位、劳动者。协议大概怎么写?谢谢!
2011-02-12 09:37 luohon……(云南-昆明)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2-12 09:41
你应当注意“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前提是原单位已经给予了补偿,故新用人单位就不用再次重复补偿。倘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合并给予补偿,该法条无不缜密之处。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2-12 09:43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3 110网律师  2011-02-12 09:45
原单位已经补偿了,新单位就不补偿了。如果没有补偿,那就由新单位一并补偿。应该怎样理解。
4 110网律师  2011-02-12 09:58
同意邓律师的意见。
5 陈晓云律师  2011-02-12 10:43
原来的年限补了的不再补,没补的一并补。
因是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须再签三方协议。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