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及抚养孩子分配 我2011年结婚,结婚和公公婆婆在一起住,公公于2015年2月去世,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如果女方不离能怎么解决,男方非要离婚,女方获得什么经济补偿,现有女孩4周岁,如何判定抚养权
2015-12-02 21:47 138428……(辽宁-大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5-12-02 22:40
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诉讼解决,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是平分,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
2 张俊杰律师 2015-12-02 22:04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孩子一般会判给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方抚养,另一方 支付抚养费,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
3 毛健民律师 2015-12-03 08:55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4 隋新律师 2015-12-03 09:20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110网律师 2015-12-03 09:35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抚养权一般是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6 刘丹律师 2015-12-03 11:21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孩子一般会判给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一方抚养,另一方 支付抚养费,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