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13年我因过错,企业按员工守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我上诉法院判企业恢复我劳动合同 律师您好: 13年我因过错,企业按员工守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我上诉法院判企业恢复我劳动合同,法院并参照北京最低工资标准(13年北京1400元/月)一次䃼发九个月生活费(工资),企业给我补办九个月五险一金,企业提出九个月个人补交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让我以现金形式补交或企业先替我代交,在恢复上班后企业从我工资里逐月扣除(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请问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2015-11-24 11:50 ask201……(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2015-11-24 11:53
您好 不合法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雪化平律师 2015-11-24 12:08
合法的,个人部分是得个人承担。
3 徐卫东律师 2015-11-24 12:19
你好,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4 孙新律师 2015-11-24 13:40
你好,个人部分让单位补缴是没有法律根据。个人部分应该是个人补缴的。你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5 姚志斗律师 2015-11-24 22:28
不合法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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