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施行后 存在争仪的问题 本人2002进公司打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中间签过很多次合同,最后一次是08年签的三年,现公司对外聘员工实施劳务派遣,按公司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在从劳务派遣公司反聘回用人单位,对于公司这种做法很不理解,只好拒签
,要求和用人单位签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只好在次要求公司赔偿 经济补尝(按劳动法)可现在争仪的问题出来了,公司按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尝,显然不合情理.究竟这新劳动法是维护谁的权利啊
,要求和用人单位签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只好在次要求公司赔偿 经济补尝(按劳动法)可现在争仪的问题出来了,公司按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尝,显然不合情理.究竟这新劳动法是维护谁的权利啊
2011-07-14 20:35 lg7788……(安徽-合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14 21:09
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只能维护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