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相赠与的财产 您好!结婚一年半,因男方行为不检导致离婚,由于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四项过错情形,所以女方无权申请过错方赔偿损害。夫妻几乎无共同财产,婚房为男方母亲所有,离婚后女方需搬出。女方在婚前随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已付第一笔房款,婚后男方父母及男方提出为女方买房,以房款名义先后三次转给女方48万元房款,因男方无存款,都是其父母给他的钱。现房产证需要等单位统一办理。因离婚后女方无处居住,想咨询这笔房款是否能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的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可以作为赠与,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谢谢!
2011-07-14 19:01 西安用户(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1年07月14日 19时10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这48万元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3,不能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的财产。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这48万元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3,不能作为男方无偿赠与的财产。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李同红律师 2011-07-14 19:26
建议带起资料与就近的律师面谈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7-14 21:08
婚后48万元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