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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签合同),月度平均每周不少
用人单位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签合同),月度平均每周不少 用人单位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签合同),月度平均每周不少于28小时;但实际情况是经常多于40小时,工作经常是每周6天,且不给加班费也没有补休。这样的情况适合劳动仲裁吗?如果适合,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或证明?
2015-11-18 23:55 ask201……(广东-广州)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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