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 判决严重错误应为无效判决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679号案件所涉及的九鑫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在香港合法注销,所涉及九鑫公司法人代表根本不是此人;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应撤消此判决。
2011-07-08 22:15 jiuxin……(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2011-07-08 22:23
不服判决直接上诉。
2 孙新律师 2011-07-09 08:01
您好!
如果是笔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更正;
如果是内容错误,可以上诉。
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如果是笔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更正;
如果是内容错误,可以上诉。
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3 赵亮律师 2011-07-09 08:30
你可以申诉
4 赵江涛律师 2011-07-09 09:28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5 徐卫东律师 2011-07-09 20:25
您好!不服可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