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283号之所针对案件的咨询 律师先生你好:关于文号为(2006)二中民初字第11283号所针对的案件。学生想请教先生,在本案中,被告能否以“德州扒鸡”应为通用名称或者“德州扒鸡”具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征而不能注册为一个企业的普通商标之由,请求商评委撤销原告商标,进而达到中止诉讼、诉讼或有转机的效果呢?
2010-11-20 18:13 lijili(山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20 20:26
不能。
因为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因为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