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列错当事人的行政裁定,有法律效力吗?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栽定书(2009)新中行辖字第60号没有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如此执法,是否合法?
请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如果原告起诉,工商局和卫生间改
向人民法院求情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