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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是否有效?
此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您好,我们公司为了逃避支付双休日两倍工资,于是把基本上所有加班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这样约定: 加班基数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基数。  也就是说员工的合同工资有2000的,有3000的,但加班基数都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  请问此条款有效吗?
最可恶的还是双休日不按两倍计算的,公司说的什么综合工时制,但实际上是一年365天中360天是生产工作的。
2011-07-07 11:59 neicun……(上海-长宁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7月07日 12时34分
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来依法用工和劳动。如果你无法与单位达成协议,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2 孙新律师  2011-07-07 12:55
不行 要按员工自己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
3 刘鹏律师  2011-07-07 13:50
如此条款无效,若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可申请劳动仲裁
4 张向锋律师  2011-07-07 14:03
无效。综合工时制也不是如此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 陈晓云律师  2011-07-07 14:21
该条款无效。
未经批准综合工时的,休息日加班应按双倍工资计算。
6 110网律师  2011-07-07 15:58
按员工自己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
7 李军律师  2011-07-08 11:16
关于基数的约定,有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劳动部门批准,否则,不能实行此制度。
详情,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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