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判盗伐罪为滥伐罪,理由是没有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检察院追究林业站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罪还成立吗? 朋友是一个基层林业工作人员,辖区内出了个案子,公安和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起诉采伐者,后法院判决,采伐者是和农户达成了协议,照价付款,群众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国家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农户拥有林地的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处置权,采伐者的行为没有侵犯农户的林木所有权,所以改判,但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第十八条第三款追究林业监管人员玩忽职守,依据玩忽职守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既然法院判定群众利益没有受到重大损失,所以推翻检察院的盗伐罪,那么监管人员的玩忽职守罪还成立吗?
2011-07-02 12:42 剑门飘雪(四川-广元)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电话:13007023233 2011年07月02日 12时50分
答:1、盗伐是针对没有取得砍伐证的行为,滥伐是有证但是超过批准权限或者范围擅自砍伐的行为;2、群众利益不是定罪处罚的犯罪构成要件;3、监管人员尽到管理义务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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