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办理房屋产权的日期应该按照哪个时间?? 开发商赔偿我一套房子,双方协议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5.1日,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同时约定在交房使用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及逾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现在房屋已经盖好,并且有人入住.我多次找开发商,开发商就是不交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是远低于逾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
请问我如果起诉:办理产权的起始时间是按照约定的交房日期计算还是按照实际交房使用之日起算???如果开发商一直拖着不给交房,那岂不是办理产权的时间要一直拖着??
请问我如果起诉:办理产权的起始时间是按照约定的交房日期计算还是按照实际交房使用之日起算???如果开发商一直拖着不给交房,那岂不是办理产权的时间要一直拖着??
2015-10-31 17:08 olispa(辽宁-沈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5-10-31 19:23
可依据协议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2 隋新律师 2015-10-31 18:54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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