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疾赔偿 我在一个建材厂签了七个月的合同上班,可是不到一个月,25天就工伤,被鉴定五级残疾。我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在上班的这25天我拿到的工资是1800元。但现在厂子说我的这一个月的1800元工资不能算是原待遇。他们只能给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算!我们这儿的最低工资是680元。他们这样做是对的吗?? 我的原待遇应该怎么算啊??还是算当地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还有一个问题,我还能享受那些赔偿和待遇??
2011-06-27 17:18 西皮砍提(新疆-博尔塔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6-27 18:3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你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你的本人工资标准的,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你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你的本人工资标准的,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