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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通过法院开庭后调解离婚,当时有婚前住房一套,男
我于2009年通过法院开庭后调解离婚,当时有婚前住房一套,男 我于2009年通过法院开庭后调解离婚,当时有婚前住房一套,男方要房子给我一定经济补偿要求当年年底给清预期未付追加1万,现在都过去6年了钱一直没给齐,每次打电话都说没钱还有孩子的抚养费,学杂费,医疗费都是一人承担一半,当时离婚孩子刚几个月,离婚后带着孩子去了北京一直到现在孩子在北京已经上小学了,生活费他给了不到一年,别的费用一分没给过每次打电话他都以各种借口说没钱,我们离婚没多久他就把之前那套房子卖了到绵阳市里买了一套房,娶了那个小三现在又离婚了,我现在就想把这些费用一次性都要回来!有可能吗?我该怎么办?
2015-10-12 22:55 ask201……(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5-10-12 23:18
你好,协商不成,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2 孙新律师  2015-10-13 07:37
您好!建议及时到法院起诉维权。欢迎来电为您做详细解答。
3 宋超律师  2015-10-13 09:46
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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