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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好像也有类似的规定,我曾经看见过一次,现在记不清在哪里写的了,请告诉我它具体在哪个条文里?谢谢!
问题3.此《仲裁法》是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请问此前劳动仲裁方面就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2009-07-25 21:38 m56789(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25 22:21
可以的。可以作为确定时效的依据。
2 滕月辉律师  2009-07-25 21:42
当然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3 谷友军律师  2009-07-25 22:11
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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