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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 本人于1998年和某国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因无多余工作岗位,便没给我安排工作,也没有发过工资,也就是说:我没上过一天班,也没拿过一分钱,但有劳动合同。2011年公司改制,要和我中止劳动合同,并支付我经济赔偿(中止合同的赔偿)。

一、因为他没给我发过一分钱,我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我13年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期间公司为我垫付了养老保险金,现在他要从给我的经济补偿中扣除,扣除个人应缴部分是合理的,但他是否有权将公司应缴部分也从我这里扣除?
2011-06-05 14:02 405zwd(陕西-汉中)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1年06月05日 15时16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公司没有权将公司应缴部分也从你这里扣除。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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