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和最低工资的问题 09年签的合同上注明工资每日是50元,我们公司按22天计,共1100元,刚好是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工资构成中还有个岗位工资在合同上没有注明,这个也是每天50元。今年4月1日深圳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但是我们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没有作更改,还是每天50元。也就是说,如果上满22天,不加班,我们可以拿2200元。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下,我们平时和周六的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谢谢!
2011-06-01 11:41 劳动者123(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6月01日 13时19分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以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如果合同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孙新律师 2011-06-01 12:06
向劳动监察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