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的问题! 您好!我是一位从事连锁企业零售药店的营业员,我们的工资方案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即收银员补贴50元)+提成。但是,从2010年5月开始就提高了广州市的最低工资(为1100元),而我们工资单上的基本工资还是显示860元。我看过《通知》条件下津贴(即岗位工资)是不能算在基本工资内的,而我们也问过企业,为什么基本工资还是860元,企业给我们的答复是:只要最终发给你们工资超过1100元就行了(而且是在扣除“三金”之前),也就是说,我们有一部分的员工在扣除了“三金”之后,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只有900元左右。请问企业这种说法合理吗?最低工资=基本工资吗?
2011-03-04 16:30 mKL9285(广东-汕头)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04 17:13
单位说法不正确。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还不包括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还不包括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