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五月11号签订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协议。在7月底与公司谈转正的薪资待遇等问题 本人于2015年五月11号签订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协议。在7月底与公司谈转正的薪资待遇等问题!双方没有谈妥。我是提前两三天跟她说做完试用期就不做了的。我做满试用期三个月,最后做完8月11号,没有再去上班!这个月发工资时没有给我发。老板说因为我没有提前一个月跟她说,所以不但要扣我8月份工资,还叫我赔钱!现在也不用我赔钱了。协议签了也没有给我,就她自己收着,说按协议试用期内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说,不然给公司带来损害,要扣钱赔钱。我根本没有带给任何损害。这样合理合法吗?
2015-09-23 09:18 ask201……(江苏-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9-23 09:42
这样不合法,试用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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