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2011-05-30 09:40 wmq6517(河南-南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30 09:43
丁某的保证期间可有约定?若没有超过保证期,丁某最多负责偿还20000,其余的没有义务偿还
2 张煜律师 2011-05-30 09:51
丁某最多负责偿还20000
3 110网律师 2011-05-30 11:06
若没有超过保证期,丁某有还款的义务,但最多负责偿还20000,
4 110网律师 2011-05-30 11:29
若没有超过保证期,丁某有还款的义务,但最多负责偿还20000,
5 110网律师 2011-05-30 17:23
丁某有还款的义务
6 110网律师 2011-05-31 08:55
丁某有偿还2万的责任,后来的4万未通知就没有保证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