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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赁纠纷
房子租赁纠纷 2010年7月30日,我从甲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了一处房子(房子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用房),租金交给了甲,租期至2011年7月29日。2010年12月底,甲物业管理公司搬走,乙物业管理公司进驻该小区接手管理工作。乙认为该处房子从2011年1月起的使用权归他所有,要我搬出。请问,在租期未到前我可以不搬出吗?他有再向我收组的权力吗?我不搬出是“私自占用”公共用房吗?
2011-05-23 15:26 dLX8018(青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1-05-23 15:27
不能再收取
2 黄文辉律师  2011-05-24 10:21
您好,感谢您对律师的信任,您再租赁期限没有到之前有房子的使用权,没必要搬出房子。这个租赁合同对他们也是有效力的。具体详细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或来我办公室详细谈。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5-28 17:32
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需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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