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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权转让纠纷
商铺租赁权转让纠纷 2010年3月31日甲、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自即日起甲方将商铺一间转让给乙方使用,并向乙收取转让费40000元。同年4月29日甲带乙方到房主处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并由乙方向房主交纳了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19日的房租和2010年冬天的取暖费。请问,这其中甲方欠下的2010年1月20日至3月31日的房租及取暖费应由谁承担,乙方已交纳了以上费用,能否要求甲方返还? 依据什么?谢谢?甲方称乙方自愿交纳了以上费用就说明乙方已经认可了这些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乙方要求甲方返还有法律依据吗%E
2011-05-16 21:59 吴宏伟(河北-沧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16 22:30
1.双方约定2010年3月31日自即日起甲方将商铺一间转让给乙方使用,确定了双方的协议生效的时间,此前商铺是甲方使用的,应有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2.所谓乙方自愿交纳了以上费用就说明乙方已经认可了这些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2 孙新律师  2011-05-17 08:20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体现代缴的情况,可以要求甲返还,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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